日期:2026-01-17 07:30:29

2020年至2023年间,欧某以牟利为目的,在多处卖淫场所放置微型摄像头和手机等偷拍设备,制作了9000余部淫秽视频。其中,武汉某规划研究院职工叶某帮助剪辑了3000多部。二人分别获利5万余元。
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,欧某犯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;叶某犯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。据指控,欧某将制作的淫秽视频以每100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,共获利58647元。叶某则通过贩卖这些视频获利54136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欧某和叶某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,情节特别严重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欧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
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并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,欧某是初犯,法律意识不强,主观恶性不大,且已退赃5万元,请求从轻处罚。叶某当庭自愿认罪,但认为量刑偏重。其辩护人提出,叶某帮欧某剪辑3000余部的证据不足,实际获利应扣除成本,且叶某有自首、退赃、自愿认罪的情节,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欧某和叶某的行为均构成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。相关数据与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、微信聊天记录、对账表一致,叶某对其参与剪辑的行为、数量、目的、动机进行了详细供述,且有证人证言和欧某的供述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。制作、贩卖淫秽物品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,社会危害性大,其产生的全部收益均为违法所得,不扣除犯罪成本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,欧某和叶某制作、贩卖的淫秽视频数量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从轻处罚意见,最终判决欧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叶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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